依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置資源治理機關後,應遴聘當地原住民族代表、資源治理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所遴聘當地原住民族代表應由當地原住民族部落推舉,其人數應達委員總人數幾分之幾以上?
D正確答案
依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第6條,當地原住民族代表人數應達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辦法第6條第2項,當地原住民族代表人數應達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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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第6條,當地原住民族代表人數應達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逐選項分析
A✕
五分之一並非法條規定之比例,法條明定為二分之一以上。
B✕
四分之一非正確比例,與法條規定之二分之一不符。
C✕ 陷阱
三分之一常與其他共管或原民相關法規比例混淆,但本條規定為二分之一。
D✓ 正確
依辦法第6條第2項,當地原住民族代表人數應達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正確。
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重點條文
| 條號 | 內容重點 |
|---|
| 第3條 | 劃定資源治理區域前需公告閱覽、公聽會、當地原住民族同意 |
| 第4條 | 部落會議需逾半數議決同意 |
| 第6條 | 共同管理機制中,當地原住民族代表人數應達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
考生易將本條「二分之一以上」與其他原民法規(如部落會議同意門檻「過半數」)或不同條文比例(如三分之一、四分之一)混淆,需精確記憶第6條specific數字。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