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一般保險公證人保險法規概要110 年第 38 題單選題
人壽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2年以上者,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B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該條款於訂約2年後始生效力正確答案
C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該條款不生效力
D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B正確答案
保險法第109條:故意自殺原則免責,但契約約定給付者,條款於訂約2年後生效。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解!保險法第109條第2項明定: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之條款者,該條款於訂約2年後始生效力。此為防止道德危險的「自殺條款」之2年等待期設計。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法第109條:故意自殺原則免責,但契約約定給付者,條款於訂約2年後生效。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混淆條文!保險法第109條第1項規定故意自殺免責時,應返還的是「保單價值準備金」給應得之人,並無「保費已付足2年以上」的限制條件。此限制是其他條文的規定,不要張冠李戴。
B✓ 正確
正解!保險法第109條第2項明定: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之條款者,該條款於訂約2年後始生效力。此為防止道德危險的「自殺條款」之2年等待期設計。
C✕
錯誤。該條款並非不生效力,而是「2年後」始生效力。法律承認當事人得以契約排除免責,只是要經過2年等待期以防短期投保自殺詐領。
D✕ 陷阱
陷阱!「除喪葬費用外不負給付責任」是保險法第107條關於「未滿15歲未成年人」死亡給付的規定,與故意自殺無關。考選部最愛用其他條文混淆。
保險法第109條 故意自殺效果
| 情形 | 原則 | 例外 | 效力 |
|---|
| 故意自殺(無約定) | 保險人免責 | 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 立即 |
| 故意自殺(有約定給付) | 得約定給付 | 須經2年等待期 | 訂約2年後生效 |
| 因犯罪處死/拒捕/越獄致死 | 保險人免責 | 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 立即 |
保險法對自殺設雙軌規則:原則免責,但若契約約定給付,該約定須「訂約2年後」才生效。考點在時間起算基準——不是繳費年數、不是生效日,而是「契約成立日」起算2年。典型陷阱是把未成年人喪葬費用規定(第107條)混入自殺條款,或把2年改成「繳費2年」。判斷口訣:自殺看訂約,未成年看喪葬,兩條互不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