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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1418單選題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執行法所規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向法院聲請管收之要件?

A義務人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B義務人欠稅達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正確答案
C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
D義務人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之情事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管收要件規定於行政執行法第17條,著重於義務人行為態樣(逃匿、隱匿、不履行),與欠稅金額無關。

為什麼答案是 B

行政執行法並未以「欠稅金額」作為聲請管收的門檻。管收重點在於義務人的主觀惡性與客觀行為,不是欠多少錢。此為本題答案。

考點:管收要件考點:非管收要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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