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程序法之迴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發現事件當事人曾為三等親內之姻親,應自行迴避
B公務員在稅務事件中發現當事人為其所厭惡之國小導師,自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向所屬機關自請迴避,機關認為不符應自行迴避事由,應否准之正確答案
C當事人有具體事證,足認承辦公務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得向公務員所屬機關申請迴避
D公務員所屬機關之長官於公務員有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時,應依職權命其迴避
答案與詳解
題目問「錯誤」者。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以「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法定迴避事由,機關受理公務員自請迴避時,應就有無偏頗之虞實質審酌並決定是否命其迴避,不得僅以「不符第32條所定自行迴避事由」逕予否准,故本選項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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