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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1219單選題

關於行政程序法之迴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發現事件當事人曾為三等親內之姻親,應自行迴避
B公務員在稅務事件中發現當事人為其所厭惡之國小導師,自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向所屬機關自請迴避,機關認為不符應自行迴避事由,應否准之正確答案
C當事人有具體事證,足認承辦公務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得向公務員所屬機關申請迴避
D公務員所屬機關之長官於公務員有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時,應依職權命其迴避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行政程序法第32、33條規定迴避三態樣: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職權命迴避。B的情況屬於「有偏頗之虞」仍可自請,機關應審酌而非直接否准。

為什麼答案是 B

題目問「錯誤」者。公務員自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時,依第33條可自請迴避,機關應審酌是否命其迴避,而非以「不符自行迴避事由」逕予否准。機關應實質審查偏頗之虞。

考點:自行迴避事由考點:偏頗之虞自請迴避考點:申請迴避考點:職權命迴避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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