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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12 年第 18 題單選題考點:聲明異議救濟途徑考點:特別程序優先

依行政執行法與司法實務見解,關於行政執行聲明異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經聲明異議程序,仍有不服時,聲明異議人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正確答案
B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得擇一聲明異議或提起訴願
C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經聲明異議程序仍有不服者,應依法踐行訴願程序
D行政執行貴在效率,聲明異議為特別之救濟程序,即不得再循一般爭訟程序請求救濟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若執行命令具行政處分性質,經聲明異議程序後可直接提撤銷訴訟,無須再經訴願程序。

逐選項解析

A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經聲明異議程序,仍有不服時,聲明異議人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聲明異議救濟途徑✓ 正確
正確。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經聲明異議程序(含上級主管機關決定)後,該決定性質相當於訴願決定,故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無須再經訴願程序。
B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得擇一聲明異議或提起訴願特別程序優先✕ 易錯陷阱
錯誤。聲明異議為行政執行法規定之特別救濟程序,應優先適用,不得與一般訴願程序擇一適用,否則將破壞行政執行之特別程序設計。
C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經聲明異議程序仍有不服者,應依法踐行訴願程序✕ 易錯陷阱
D行政執行貴在效率,聲明異議為特別之救濟程序,即不得再循一般爭訟程序請求救濟✕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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