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105 年第 14 題單選題
你處理一起酒後駕車A2類交通事故,肇事駕駛人甲送醫後經醫院檢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為50mg/dL,下列有關甲酒駕涉及公共危險罪案件,你應如何處置最正確?
A勸導代替舉發,原則上不依公共危險罪移送
B向當地管轄地檢署檢察官報告,並依其指示辦理
C檢附測試觀察紀錄表及相關佐證資料移(函)送檢察機關
D移送檢察機關,無須檢附測試觀察紀錄表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血液酒精濃度 50mg/dL(即 0.05%)已達刑法第185-3條的絕對法辦標準,構成公共危險罪。依警政署作業程序,應直接移送檢察機關,無須再檢附「測試觀察紀錄表」。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確。血液酒精濃度 50mg/dL(0.05%)已達刑法第185-3條第1項第1款之客觀標準,依法直接構成犯罪,無須再以「測試觀察紀錄表」證明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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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血液酒精濃度 50mg/dL(即 0.05%)已達刑法第185-3條的絕對法辦標準,構成公共危險罪。依警政署作業程序,應直接移送檢察機關,無須再檢附「測試觀察紀錄表」。
50mg/dL 換算為 0.05%,剛好達到刑法酒駕「絕對成罪」標準(等同呼氣 0.25mg/L)。達此標準即依法直接移送,免做生理平衡測試,故無須檢附測試觀察紀錄表。
逐選項分析
A✕
錯誤。酒駕達刑法標準屬非告訴乃論之刑事犯罪,警察有依法移送之責,不得僅以勸導代替舉發,必須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
B✕
錯誤。酒駕案件達客觀標準即屬現行犯或函送案件,依警察機關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直接移送即可,無須先請示檢察官指示辦理。
C✕ 陷阱
錯誤。若酒測值未達絕對標準(如呼氣 0.15~0.24mg/L)但肇事,才需檢附「測試觀察紀錄表」證明其「不能安全駕駛」。本題已達絕對標準,故無須檢附。
D✓ 正確
正確。血液酒精濃度 50mg/dL(0.05%)已達刑法第185-3條第1項第1款之客觀標準,依法直接構成犯罪,無須再以「測試觀察紀錄表」證明不能安全駕駛。
酒駕移送標準與測試觀察紀錄表之關係
| 酒精濃度標準 | 刑法第185-3條適用 | 測試觀察紀錄表 | 處置方式 |
|---|
| 呼氣 ≥ 0.25mg/L 或 血液 ≥ 0.05% (50mg/dL) | 第1項第1款 (絕對標準) | 無須檢附 | 直接移送法辦 |
| 呼氣 0.15~0.24mg/L 或 血液 0.03~0.049% 且肇事/異常 | 第1項第2款 (相對標準) | 必須檢附 | 檢附紀錄表後移送法辦 |
| 呼氣 0.15~0.24mg/L 未肇事且無異常 | 不適用 (僅行政罰) | 無須檢附 | 依道交條例開單舉發並扣車 |
酒駕移送實務最容易搞混「數字門檻」與「文書要求」。血液酒精濃度達 0.05%(換算 50mg/dL)就是刑法公共危險罪的起訴標準,警方必須直接移送地檢署,不需要再做直線步行、畫同心圓等平衡測試,也不用附「測試觀察紀錄表」。很多人以為酒駕一定要做那些動作測試才能移送,其實那是舊制或未達標時的補強程序。現行法只看數字:超標就法辦,程序從簡;未達標才需要其他佐證資料。記住「0.05% = 直接送檢,免附表」就能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