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105 年第 2 題單選題
你在警察分局擔任偵查佐職務,處理具有原住民身分甲因酒駕的公共危險刑事案件,下列詢問程序,何者錯誤?
A通知法律扶助基金會,由該會指派律師到場並交付刑事委任狀後詢問
B如甲請求立即詢問,不論法律扶助基金會要否派遣律師到場,應即逕行詢問
C等候律師到場者,逾4小時仍未到場,警察得逕行詢問
D於通知法律扶助基金會後,如未有律師到場前,不得進行詢問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原住民刑案詢問應通知法扶指派律師到場,但有例外可逕行詢問,非絕對不能問。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雖原則應通知法扶並等候律師,但有「當事人請求立即詢問」「逾 4 小時未到」等例外,並非絕對不得詢問。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原住民刑案詢問應通知法扶指派律師到場,但有例外可逕行詢問,非絕對不能問。
看到「不得」「絕對」先懷疑!刑訴有 4 小時例外 + 當事人請求例外。
逐選項分析
A✕
律師到場並交付委任狀後進行詢問,是最標準的正當程序,完全正確。
B✕
受詢問人明示請求立即詢問者,屬於法定例外情形,得不等律師即進行詢問,尊重當事人意願。
C✕ 陷阱
刑訴法明定等候律師逾 4 小時未到場,為避免羈押時限壓力,得逕行詢問,此為時間例外。
D✓ 正確
錯誤!雖原則應通知法扶並等候律師,但有「當事人請求立即詢問」「逾 4 小時未到」等例外,並非絕對不得詢問。
原住民/弱勢受詢問人之律師到場規則
| 情境 | 是否可詢問 | 法源 |
|---|
| 律師已到場並交付委任狀 | 可 | 刑訴法第31條 |
| 當事人明示請求立即詢問 | 可(例外) | 刑訴法第31條 |
| 等候律師逾4小時未到 | 可(例外) | 刑訴法第31條 |
| 尚未通知法扶/律師未到且無例外 | 不可 | 刑訴法第31條 |
D 選項用「不得進行詢問」把原則絕對化,忽略刑訴法第 31 條第 5 項的兩大例外(當事人請求、逾 4 小時未到)。看到「一律」「不得」「絕對」要立刻警覺,法律幾乎都有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