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105 年第 1 題單選題
你帶班與同事執行取締酒駕勤務,經攔停一輛自用小客車,你聞到汽車駕駛人甲及乘客乙均有酒味,故告知要進行酒測,他們稱離喝酒結束未逾15分鐘,並請求漱口,應採取下列何種取締酒駕方式?
A應對2人實施酒精測試,因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並無等待15分鐘及漱口規定,不必依甲、乙之請求為之
B甲為汽車駕駛人,應僅對甲實施酒精測試,因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並無等待15分鐘及漱口規定,不必依甲之請求為之
C應對2人實施酒精測試,為保障其正當行政程序,應依甲、乙之請求為之
D甲為汽車駕駛人,應僅對甲實施酒精測試,為保障其正當行政程序,應依甲之請求為之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取締酒駕對象限駕駛人,且為保障正當行政程序,應尊重受測者漱口、等待15分鐘之請求。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解。①依道交條例第35條,酒測對象為汽車駕駛人甲,乘客乙非取締對象;②依取締酒駕SOP及正當行政程序原則,應依甲之請求給予漱口及等待15分鐘後再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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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取締酒駕對象限駕駛人,且為保障正當行政程序,應尊重受測者漱口、等待15分鐘之請求。
兩個判斷點:①酒測對象=駕駛人(非乘客)②SOP要求等15分鐘+漱口,保障正當程序
逐選項分析
A✕
錯兩點:①乘客乙非駕駛人不能對其實施酒測;②雖法條未明文,但取締酒駕SOP要求等待15分鐘並給予漱口,屬正當行政程序保障。
B✕ 陷阱
對象正確(僅對駕駛甲),但錯在拒絕漱口及等待。取締酒駕作業程序明定受測前應告知並給予漱口、距飲酒結束15分鐘後再測,以確保結果正確與程序正當。
C✕ 陷阱
程序面正確(應等待漱口),但對象錯誤。乘客乙非汽車駕駛人,道交條例第35條之酒測對象限「汽車駕駛人」,不得對乘客實施酒測。
D✓ 正確
正解。①依道交條例第35條,酒測對象為汽車駕駛人甲,乘客乙非取締對象;②依取締酒駕SOP及正當行政程序原則,應依甲之請求給予漱口及等待15分鐘後再測。
取締酒駕 SOP 重點
| 項目 | 內容 | 法源/依據 | 目的 |
|---|
| 酒測對象 | 汽車駕駛人(不含乘客) | 道交條例§35 | 限縮對象 |
| 等待時間 | 距飲酒結束15分鐘 | 取締酒駕SOP | 殘留酒精排除 |
| 漱口程序 | 應允許受測者漱口 | 取締酒駕SOP | 避免口腔殘留誤測 |
| 拒測效果 | 得逕行舉發並重罰 | 道交條例§35IV | 強制力後盾 |
本題陷阱在 A、B 的話術:「法條沒規定就不必做」。但正當行政程序不限於法條明文,SOP 所訂漱口、等待15分鐘屬保障人民權益的正當程序,仍應遵守。另須注意酒測對象僅限駕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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