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稅法規定,民國110年7月1日以後,個人或營利事業出售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應如何課徵所得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個人房地為出價取得者,以成交時之交易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應稅所得額,若為正數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全數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B個人出售符合法律所規定要件且供為自住用的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全額按10%稅率課徵
C營利事業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採分開計稅合併申報,且房地交易損失,得列為營利事業所得之減項
D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屋、土地,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就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依個人規定計算申報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