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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概要1119單選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民國110年7月1日以後,個人或營利事業出售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應如何課徵所得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個人房地為出價取得者,以成交時之交易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應稅所得額,若為正數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全數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B個人出售符合法律所規定要件且供為自住用的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全額按10%稅率課徵
C營利事業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採分開計稅合併申報,且房地交易損失,得列為營利事業所得之減項
D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屋、土地,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就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依個人規定計算申報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地,由資本主或合夥人依個人房地合一稅規定申報,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6項規定,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地,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依個人規定計算申報所得稅,不計入營利事業之所得額。

考點:房地合一稅成本費用考點:自住房地優惠考點: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考點:獨資合夥房地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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