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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概要1115單選題

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對依法設立的教育、公益、文化、慈善團體之捐贈扣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個人可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但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正確答案
B營利事業可申報為費用減除,但最高不得超過所得額20%
C個人可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特別扣除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D無論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大學之捐贈扣除均無金額限制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個人捐贈教育公益文化慈善團體,列舉扣除上限為綜合所得總額 20%。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個人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但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20%。

考點:個人列舉扣除20%考點:營利事業10%陷阱考點:列舉vs特別扣除考點:無限額誤導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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