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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國貿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10738單選題

甲於 107 年 4 月 14 日簽發一紙支票交付予乙,票載發票日為 107 年 5 月 1 日,付款銀行位於台北市,發票地與付款地皆在台北市,支票執票人最遲應於下列何時為付款之提示?

A107 年 4 月 21 日
B107 年 5 月 1 日
C107 年 5 月 7 日
D107 年 5 月 8 日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票載發票日起算,同一縣市付款地為7日內,故5月1日起算第7日為5月7日,但須含發票日當天,最遲為5月8日(含首日起算至第7日)。

為什麼答案是 D

票載發票日5月1日(第1日)起算7日:5/1→5/2→5/3→5/4→5/5→5/6→5/7→5/8,第7日為5月8日。票據法規定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縣市者,執票人應於發票日起7日內提示,最遲為5月8日,符合票據法第136條規定。

考點:簽發日vs票載日考點:最遲提示日考點:起算方式混淆考點:支票提示期限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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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