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海事保險公證人保險法規概要107 年第 7 題單選題考點:知悉起算時效考點:行為起算時效
保險法第168條之2第1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保險業之權利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此撤銷權,自行為時起經過多久而消滅?
B正確答案
保險業撤銷權時效:自知悉起1年,自行為時起10年。本題問「自行為時起」,故選10年。
逐選項解析
A1年知悉起算時效✕ 易錯陷阱
1年是「自保險業知有撤銷原因時起」的消滅時效,非本題所問的「行為時起」,為常見誘答選項。
B10年行為起算時效✓ 正確
10年是「自行為時起」的消滅時效,完全符合題意,為本題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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