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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06 年第 4 題單選題考點:彈劾對象混淆考點:違憲審查類型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之規定,下列何種事項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加以審理?

A行政院院長之彈劾事項
B地方自治法規違憲爭議事項
C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正確答案
D總統選舉之無效事項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明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專責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事項。

逐選項解析

A行政院院長之彈劾事項彈劾對象混淆✕ 易錯陷阱
憲法法庭只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不含行政院院長。行政院院長對立法院負責,由立法院透過不信任案處理,非憲法法庭管轄。
B地方自治法規違憲爭議事項違憲審查類型✕ 錯誤
地方自治法規違憲爭議屬於一般違憲審查(法規範憲法審查),由大法官以解釋(現為裁判)方式處理,並非憲法法庭特設管轄的「政黨違憲解散」或「彈劾總統副總統」案件。
C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正確
D總統選舉之無效事項✕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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