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人身保險代理人人身保險實務概要106 年第 40 題單選題
營利事業負擔保費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保險費每人每月在 2,000 元以內,不得認列為企業經營費用,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正確答案
B每人每月保費如超過 2,000 元,超出部分認定為員工補助費,企業應轉列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C營利事業投保後,中途退保或提前解約取得的解約金,解約金列為當年度其他收入申報
D企業如果把解約金分發給員工,員工取得解約金,也應依法申報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A正確答案
團體壽險保費每人每月2,000元以內『可列為』企業費用,且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A說『不得認列』為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敘述(題目要選的答案)。依查核準則83條,每人每月2,000元以內的保費『可認列』為企業費用,且免視為員工薪資。A把「可認列」說成「不得認列」,概念完全顛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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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團體壽險保費每人每月2,000元以內『可列為』企業費用,且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A說『不得認列』為錯誤。
關鍵字:2,000元以內 → 企業可認列費用 + 員工免課稅(雙重優惠)。A 說不得認列剛好顛倒。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錯誤敘述(題目要選的答案)。依查核準則83條,每人每月2,000元以內的保費『可認列』為企業費用,且免視為員工薪資。A把「可認列」說成「不得認列」,概念完全顛倒。
B✕
正確敘述。超過2,000元部分屬員工福利補助性質,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併入薪資扣繳。這是防止企業藉保費規避薪資稅的設計。
C✕
正確敘述。企業中途解約取得的解約金,因保費當初已列費用,解約金回流時應列為當年度其他收入課徵營所稅,符合收入費用配合原則。
D✕
正確敘述。若企業將解約金分配給員工,對員工而言屬所得性質,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避免變相免稅福利。
團體壽險保費稅務處理(營所稅查核準則§83)
| 情形 | 企業端處理 | 員工端處理 |
|---|
| 每月保費≦2,000元 | 可列營業費用 | 免視為薪資所得 |
| 每月保費>2,000元(超出部分) | 轉列員工薪資費用 | 併入薪資所得課稅 |
| 中途解約取回解約金 | 列為其他收入 | — |
| 解約金分發給員工 | — | 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
企業幫員工保團體壽險時,稅法給了一個「雙重優惠」:企業每人每月2,000元內可當費用扣除,員工也不用併入薪資課稅。出題者常把這兩個優惠拆開考,前半說「不能當費用」但後半接「員工免稅」,讓考生以為只要員工那邊對就整句對。判斷關鍵是:營所稅查核準則給的額度內,企業跟員工兩邊同時享有優惠;若企業不能認費用,員工那邊也不可能免稅,兩者必須連動。看到這類敘述要先確認「企業端能不能列費用」,再檢查「員工端要不要課稅」,兩段邏輯都對才是完整正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