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三等-一般行政類科行政學113 年第 12 題單選題
關於官等職等併立制之當下實務運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職務得列薦任第七職等至薦任第九職等
B職務得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C俸給設計採「本俸(年功俸)」和「加給」模式
D簡任官得在不同職組間調任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官等職等併立制重點:官等管任用層級,職等管職責程度;簡任調任不是全部都可跨職組。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在說得太滿。並非所有簡任官都能在不同職組間任意調任;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較寬,其餘仍受同職組或曾銓敘審定職系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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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官等職等併立制重點:官等管任用層級,職等管職責程度;簡任調任不是全部都可跨職組。
看到「簡任官得在不同職組間調任」先停一下:只有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才較寬,不是所有簡任都可以。
逐選項分析
A✕
職務可以依職責程度列二個至三個職等。薦任官等涵蓋第六至第九職等,所以「薦任第七至第九職等」屬實務上可見的列等方式。
B✕
薦任第九職等與簡任第十職等正好是薦任、簡任交界,部分職務可採跨官等列等。這正是官等職等併立制常考的彈性設計。
C✕
公務人員俸給設計確採「本俸或年功俸」加上「加給」的架構。考選部常把俸給制度拿來測官等職等的實務連動。
D✓ 正確
錯在說得太滿。並非所有簡任官都能在不同職組間任意調任;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較寬,其餘仍受同職組或曾銓敘審定職系等限制。
官等職等併立制速記
| 項目 | 內容 | 考點 | 本題連結 |
|---|
| 官等 | 委任、薦任、簡任 | 任命層次與資格範圍 | A、B判斷基礎 |
| 職等 | 第一至第十四職等 | 職責程度與資格條件 | 職務列等核心 |
| 職務列等 | 必要時一職務列二至三職等 | 可出現7至9、9至10 | A、B正確 |
| 調任 | 依職等、職系、職組限制 | 不能看到簡任就全放寬 | D錯誤 |
D選項把「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的較寬調任規則,偷換成「所有簡任官」都能跨不同職組。這是典型以部分例外包裝成全部通則的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