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ly題庫立即開始練習
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海事保險公證人海商法概要11321單選題

載貨證券之發給人,對於依載貨證券所記載應為之行為,均應負責。載貨證券具有運送契約證明之功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爭議之解決事項,載貨證券之法律與管轄條款,可作為雙方對索賠程序所作協議之證據
B在載貨證券索賠過程中,載貨證券上記載之運送事項,可作為證明運送人是否違反運送契約之依據
C載貨證券亦為債權證書,其合法持有人得在目的地請求提貨,託運人得以背書將此請求提貨之債權移轉給受貨人
D載貨證券即為運送契約之本身,可證明當事人對運送條件及內容之約定,包括運送之起迄地、運送方式、運送義務及責任等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載貨證券只是運送契約的「證明」,不等同於運送契約本身,兩者須區辨。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載貨證券僅是運送契約「存在及內容的證明」,並非運送契約本身。運送契約通常在裝船前即已成立(如訂艙單),載貨證券是裝船後才簽發,兩者概念不可混淆。

考點:管轄條款效力考點:違約舉證依據考點:債權證券性考點:契約證明 vs 契約本身
載入中…

海商法概要 相關題目

想練更多海商法概要考古題?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Download on theApp Store即將推出Google Play
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