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名為王小美的知名歌手,取用藝名為曾小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舉辦簽唱會,得以「曾小麗」之姓名為歌迷簽名正確答案
B領取唱片酬勞,得以「曾小麗」之姓名在銀行開立薪資帳戶
C就讀在職專班,學校得以「曾小麗」之姓名頒發畢業證書
D成立經紀公司,得以「曾小麗」之姓名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答案與詳解
簽唱會替歌迷簽名屬非正式的事實行為,並非法律上的身分登記或證明文件,使用藝名「曾小麗」並無不可,這是藝人日常生活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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