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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13 年第 21 題單選題考點:藝名非正式使用考點:銀行開戶用本名

本名為王小美的知名歌手,取用藝名為曾小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舉辦簽唱會,得以「曾小麗」之姓名為歌迷簽名正確答案
B領取唱片酬勞,得以「曾小麗」之姓名在銀行開立薪資帳戶
C就讀在職專班,學校得以「曾小麗」之姓名頒發畢業證書
D成立經紀公司,得以「曾小麗」之姓名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藝名屬別名,可用於非正式場合(如簽名),但正式法律行為、登記、證書仍須使用本名。

逐選項解析

A舉辦簽唱會,得以「曾小麗」之姓名為歌迷簽名藝名非正式使用✓ 正確
簽唱會替歌迷簽名屬非正式的事實行為,並非法律上的身分登記或證明文件,使用藝名「曾小麗」並無不可,這是藝人日常生活的合理使用。
B領取唱片酬勞,得以「曾小麗」之姓名在銀行開立薪資帳戶銀行開戶用本名✕ 易錯陷阱
依姓名條例規定,於公家機關、學校、公司行號申請或登錄姓名時應使用本名。銀行開立帳戶屬金融實名制,必須以身分證上的本名「王小美」辦理。
C就讀在職專班,學校得以「曾小麗」之姓名頒發畢業證書✕ 錯誤
D成立經紀公司,得以「曾小麗」之姓名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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