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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考人事行政大意11136單選題

下列關於「再審議」之規定,何者錯誤?

A再審議被駁回後,便不可再提出再審議正確答案
B對復審事件決定不服者,得提出再審議或司法救濟
C再審議之程序與復審程序相同
D再審議之申請必須在復審決定後五年內提出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再審議被駁回後,僅限制「不得以同一事由」再次申請,若有不同事由仍可提出。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9條規定,再審議之申請經撤回或受駁回決定後,僅「不得以同一事由」復為同一之申請。若有其他法定事由,仍可再次提出。

考點:再審議限制考點:救濟途徑考點:再審議程序考點:再審議期限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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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