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文化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 年第 16 題單選題
甲受丙之詐欺,而以低廉價格讓售自己名下之 A 屋於非因過失不知其事之乙,經過 10 年,甲始發現其受騙,擬撤銷其意思表示,下列何者正確?
A甲得以乙對於丙所為之詐欺,既非明知、亦無可得而知的情形,而撤銷其被詐欺之意思表示
B甲就其被丙詐欺一事,自意思表示後,經過 1 年,不得撤銷
C甲就其被丙詐欺一事,應於發見詐欺後,10 年內撤銷意思表示
D乙於除斥期間經過後,毋庸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甲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第三人詐欺要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才可撤銷;撤銷權最長自意思表示起 10 年即消滅。
為什麼答案是 D
除斥期間經過後,甲已不得撤銷意思表示,買賣關係仍作為乙受利益的法律上原因存在。既然不是無法律上原因,乙原則上毋庸依不當得利返還。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第三人詐欺要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才可撤銷;撤銷權最長自意思表示起 10 年即消滅。
看到「丙詐欺、乙善意無過失、經過10年」三關鍵字:先擋民法第92條,再用第93條除斥期間收掉。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丙是第三人,非契約相對人乙。第三人詐欺時,表意人甲只有在乙明知或可得而知詐欺事實時,才得撤銷;題目明說乙非因過失不知其事,甲不能撤銷。
B✕ 陷阱
1 年期間不是從「意思表示後」起算,而是從「發見詐欺」時起算。選項把起算點偷換成意思表示後,這是考選部很愛考的時間陷阱。
C✕ 陷阱
發見詐欺後只有 1 年內要撤銷,不是 10 年內。10 年是自意思表示後起算的最長除斥期間,兩個期間不能互換。
D✓ 正確
除斥期間經過後,甲已不得撤銷意思表示,買賣關係仍作為乙受利益的法律上原因存在。既然不是無法律上原因,乙原則上毋庸依不當得利返還。
詐欺撤銷的考試三步驟
| 判斷點 | 本題事實 | 法律效果 | 常見陷阱 |
|---|
| 誰詐欺 | 丙詐欺甲 | 屬第三人詐欺 | 不能直接套一般詐欺 |
| 相對人狀態 | 乙善意且無過失 | 甲不得撤銷 | 把乙誤認為詐欺人 |
| 期間限制 | 經過10年才發現 | 已逾最長除斥期間 | 混淆1年與10年起算點 |
| 不當得利 | 買賣仍有效 | 乙有法律上原因 | 誤以為低價即不當得利 |
本題同時放入「發見詐欺後1年」與「意思表示後10年」兩個期間。考點不是只背數字,而是起算點:1年從發現起算,10年從意思表示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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