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 110 年 1 月 1 日以其配偶乙為被保險人,向丙壽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保險金額約定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並指定其子丁為受益人,乙於 111 年 10 月 31 日故意自殺死亡,則依保險法之規定,丙壽險公司的給付責任為何?
A給付死亡保險金 500 萬元
B僅須返還已繳付之保險費
C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應返還正確答案
D無須負任何給付之責任
答案與詳解
依保險法第109條第1項,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但應將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這是人壽保險的特殊設計,保障要保人已累積的儲蓄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