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物區分所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B規約內容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後 3 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之
C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對於特定之內容以明知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受拘束正確答案
D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以外之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特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應受拘束
C正確答案
本題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繼受人須「明知或可得而知」始受拘束的是特定約定,非規約,C說反了。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條例規定,區分所有人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對繼受人原則上當然發生拘束力,不以明知或可得而知為限;本選項誤將此規則套用在規約上,故敘述錯誤,為題目要選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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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本題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繼受人須「明知或可得而知」始受拘束的是特定約定,非規約,C說反了。
抓關鍵字:規約對繼受人原則上直接拘束(不論明知),只有「規約以外之特別約定」才要明知或可得而知才拘束。
逐選項分析
A✕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不得分離移轉,此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明文規定,敘述正確。
B✕
規約顯失公平時,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後3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此為條例正確規定。
C✓ 正確
依條例規定,區分所有人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對繼受人原則上當然發生拘束力,不以明知或可得而知為限;本選項誤將此規則套用在規約上,故敘述錯誤,為題目要選的答案。
D✕
規約以外之其他特別約定,特定繼受人須明知或可得而知該內容才受拘束,此敘述正確,與規約之拘束方式不同。
規約 vs 規約以外之特別約定—對繼受人拘束力比較
| 類型 | 對特定繼受人拘束方式 |
|---|
| 規約所生權利義務 | 當然拘束,不以明知或可得而知為限 |
| 規約以外之特別約定 | 須繼受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該內容,才受拘束 |
本題陷阱在於把「規約以外之特別約定」需明知或可得而知才受拘束的規則,錯誤地套用到「規約」本身,讓學生誤以為規約也需要繼受人明知才生效,實則規約對繼受人是當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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