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受丙之詐欺,而以低廉價格讓售自己名下之 A 屋於非因過失不知其事之乙,經過 10 年,甲始發現其受騙,擬撤銷其意思表示,下列何者正確?
A甲得以乙對於丙所為之詐欺,既非明知、亦無可得而知的情形,而撤銷其被詐欺之意思表示
B甲就其被丙詐欺一事,自意思表示後,經過 1 年,不得撤銷
C甲就其被丙詐欺一事,應於發見詐欺後,10 年內撤銷意思表示
D乙於除斥期間經過後,毋庸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甲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第三人詐欺,相對人非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得撤銷;撤銷權除斥期間為1年,超過即確定有效,無不當得利返還問題。
為什麼答案是 D
甲已超過除斥期間(1年)未撤銷,其撤銷權消滅,買賣契約確定有效,乙取得所有權為有法律上原因,無庸返還不當得利。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第三人詐欺,相對人非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得撤銷;撤銷權除斥期間為1年,超過即確定有效,無不當得利返還問題。
先看第三人詐欺要件(相對人須明知或可得而知才能撤銷),再看除斥期間1年,10年早已消滅撤銷權,D正確。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丙為第三人詐欺,依民法第92條但書,乙非明知亦無可得而知,甲不得撤銷,此選項說可撤銷是錯的。
B✕ 陷阱
民法規定撤銷權除斥期間為自發見詐欺後1年,而非自意思表示後1年起算,敘述錯誤。
C✕ 陷阱
撤銷權應自發見詐欺後1年內為之,並非10年,10年是另一項最長期間限制,此處敘述錯誤。
D✓ 正確
甲已超過除斥期間(1年)未撤銷,其撤銷權消滅,買賣契約確定有效,乙取得所有權為有法律上原因,無庸返還不當得利。
被詐欺/脅迫撤銷權比較
| 情形 | 可否撤銷 | 除斥期間 |
|---|
| 相對人自己詐欺 | 可撤銷 | 發見詐欺後1年,最長10年 |
| 第三人詐欺(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 | 可撤銷 | 發見詐欺後1年,最長10年 |
| 第三人詐欺(相對人非明知亦無可得而知) | 不可撤銷 | 不適用 |
考生常混淆除斥期間的起算點與長短。正確規定是「自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1年內」得撤銷,同時「自意思表示後經過10年」則不論是否發見,撤銷權絕對消滅。選項刻意把1年與10年的適用情境對調,誘導誤選。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