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人身保險代理人人身保險實務概要110 年第 26 題單選題
甲以其妻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並以自己與獨子為共同受益人,多年後某甲夥同外人殺害其妻致死,則某甲之獨子可領取多少身故保險金?
A身故保險金的全額
B身故保險金的半額
C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全額正確答案
D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C正確答案
甲兼具要保人與受益人身分,其故意殺害被保險人觸發保險法第121條第3項免責,保險金不賠,僅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其他受益人。
為什麼答案是 C
甲為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保險人依第121條第3項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但為保障無辜受益人,應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全額予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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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甲兼具要保人與受益人身分,其故意殺害被保險人觸發保險法第121條第3項免責,保險金不賠,僅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其他受益人。
看到「要保人」殺被保險人,保險金就沒了(第121條第3項),只能拿「保單價值準備金」;若僅是「受益人」殺,才適用第121條第1項拿全額保險金。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若甲僅為受益人,依保險法第121條第1項,獨子可領全額保險金。但甲同時是要保人,觸發第121條第3項免責,無法領取保險金。
B✕
保險法並無給付半額保險金之相關規定,此為干擾選項。
C✓ 正確
甲為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保險人依第121條第3項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但為保障無辜受益人,應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全額予獨子。
D✕
若僅為「受益人」故意,保險公司仍須對「其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並非完全不負給付之責,選項敘述過於絕對。
要保人故意 vs 受益人故意 之法律效果對照
| 行為人身分 | 適用法條 | 保險金給付 | 保單價值準備金 |
|---|
| 僅為受益人 | 保險法第121條第1項 | 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其他受益人可領全額 | 無涉(直接賠保險金) |
| 兼具要保人 | 保險法第121條第3項 | 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 應給付與應得之人 |
題幹中甲同時具備「要保人」與「受益人」雙重身分。考生易僅注意到「共同受益人」而直覺適用保險法第121條第3項選A,卻忽略「要保人」身分觸發保險法第29條第2項的免責規定,導致給付標的從保險金降級為保單價值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