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於民國 109 年 6 月 1 日投保含傷害身故多倍給付之人壽保險商品,若次標準體之被保險人在年滿 15 足歲前死亡時,保險公司應如何給付?
A按保險契約約定之身故保險金額給付
B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加計利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C以加齡後之保險費金額為基礎,加計利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正確答案
D以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給付
答案與詳解
投保日為修法前,適用退還保費規定。次標準體若以「加齡法」承保(例如10歲視為12歲計息),其實際繳納保費較高,故退還時應以「加齡後」之保費為基礎加計利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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