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解除保險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A受益人故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
B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3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C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2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正確答案
D保險人解除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得申請返還所繳保險費
C正確答案
保險契約解除權之行使主體為「要保人」違背據實說明義務,除斥期間為知悉後1個月或訂立/復效後2年,且解除後不退保費。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依保險法第64條及簡易人壽保險法相關規定,自契約訂立或恢復效力之日起滿2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不可抗辯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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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契約解除權之行使主體為「要保人」違背據實說明義務,除斥期間為知悉後1個月或訂立/復效後2年,且解除後不退保費。
抓關鍵字:違背告知義務主體是「要保人」;解除權時效「1個月/2年」;解除後「不退保費」。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錯誤。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之主體應為「要保人」,而非「受益人」。保險法與簡易人壽保險法均明定由要保人負據實說明義務。
B✕
錯誤。解除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1個月」不行使而消滅,選項稱3個月為錯誤。
C✓ 正確
正確。依保險法第64條及簡易人壽保險法相關規定,自契約訂立或恢復效力之日起滿2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不可抗辯條款)。
D✕
錯誤。依保險法第25條規定,保險契約因要保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解除權 (違反據實說明義務)
| 項目 | 規定內容 | 法源依據 |
|---|
| 義務主體 | 要保人 (非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 保險法第64條 / 簡易人壽保險法相關規定 |
| 解除權消滅 (主觀) | 自知有解除原因後 1個月 | 保險法第64條 / 簡易人壽保險法相關規定 |
| 解除權消滅 (客觀) | 契約訂立或恢復效力後 2年 | 保險法第64條 / 簡易人壽保險法相關規定 |
| 解除後保費處理 | 保險人無須返還已收保險費 | 保險法第25條 |
選項A將「要保人」偷換為「受益人」。據實說明義務(告知義務)的法定主體僅限於「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無此法定義務,切勿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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