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其於中華郵政公司設置之智慧型收受郵件專用器具完成交寄包裹郵件,依郵政法規定,其行為之法律效力為何?
A應由甲之監護人陪同交寄,始生效力
B推定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C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而有效正確答案
D無效
C正確答案
受監護宣告者交寄郵件,依郵政法特別規定「視為」有行為能力,行為有效。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郵政法第12條,無行為能力人關於郵政事務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而有效。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受監護宣告者交寄郵件,依郵政法特別規定「視為」有行為能力,行為有效。
看到「郵政事務」加上「無或限制行為能力」,直接找「視為有行為能力」,注意不是「推定」!
逐選項分析
A✕
郵政法第12條明定視為有行為能力,無須監護人陪同或同意即生效力。
B✕ 陷阱
法條明文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而非「推定」,兩者法律效果不同。
C✓ 正確
依郵政法第12條,無行為能力人關於郵政事務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而有效。
D✕ 陷阱
民法第75條雖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意思表示無效,但郵政法第12條為特別法應優先適用。
郵政事務行為能力特別規定
| 適用對象 | 適用範圍 | 法律效力 |
|---|
|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 關於郵政事務對中華郵政公司所為之行為 | 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
考生易受民法第75條「無行為能力人意思表示無效」之原則影響而誤選D;或將法條的「視為」誤記為「推定」而誤選B。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且「視為」不可推翻。
郵政法規概要(包括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郵件處理規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