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民法概要106 年第 13 題單選題考點:清償抵充指定權考點:指定權主體錯誤
甲欠乙買賣價金40萬元,借款30萬元,租金20萬元,均屆清償期。因乙催債甚急,經甲緊急籌款僅得50萬元供清償乙之債權。關於決定清償那一筆債務之順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甲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正確答案
B由乙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C按各債務之金額依比例抵充其一部
D債務人因清償而獲益最多者先抵充
A正確答案
依民法第321條,清償人(債務人甲)於清償時得指定抵充何筆債務,故由甲指定。
逐選項解析
A由甲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清償抵充指定權✓ 正確
依民法第321條第1項,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且給付種類相同,清償不足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即債務人甲)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故本選項正確。
B由乙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指定權主體錯誤✕ 易錯陷阱
民法第321條明定指定權屬於「清償人」(即債務人甲),而非債權人乙。乙僅為受領清償之人,無指定抵充順序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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