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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民法概要106 年第 11 題單選題考點:退夥責任考點:開除要件

甲、乙、丙、丁四人合夥從事裝潢工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若退夥,對於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正確答案
B合夥人之開除,應由合夥人全體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為之
C合夥之事業因損失致資本減少時,合夥人有補充之義務
D關於合夥事業種類之變更,得約定由合夥人全體過半數決之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合夥人退夥後,對於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選項A正確。

逐選項解析

A乙若退夥,對於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退夥責任✓ 正確
依民法第690條規定,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本選項敘述與法條完全一致,故為正確答案。
B合夥人之開除,應由合夥人全體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為之開除要件✕ 易錯陷阱
依民法第688條第2項規定,合夥人之開除應以「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並非三分之二以上可決。本選項將開除門檻誤述為三分之二,故錯誤。
C合夥之事業因損失致資本減少時,合夥人有補充之義務✕ 易錯陷阱
D關於合夥事業種類之變更,得約定由合夥人全體過半數決之✕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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