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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10518單選題

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審查結果,認不具進步性要件,依專利法第46條第1項作成不予專利之審定。試問甲不服該審定,應如何救濟?

A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B向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C申請再審查正確答案
D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發明專利不予審定屬「初審」處分,法定救濟是先申請再審查,不能直接訴願或訴訟。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專利法第48條,申請人對不予專利審定不服,應於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備具理由書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再審查,這是初審不准的法定救濟方式。

考點:訴願時點錯誤考點:行政訴訟前置要件考點:再審查程序考點:訴訟類型錯誤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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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