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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105 年第 1 題單選題考點:撤銷理由變更

舉發人以證據2、3之組合,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經審查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認證據2、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訴願機關亦為相同決定,舉發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試問:舉發人得為下列何訴訟行為?

A舉發人得向法院提出證據4,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
B舉發人得向法院提出證據2、3、4之組合,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
C舉發人得向法院提出證據2、3、4之組合,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正確答案
D舉發人得向法院提出證據2、3、4之組合,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專利舉發行政訴訟中,僅得就「同一撤銷理由」提出新證據,不得變更撤銷理由或追加未審理之請求項。

逐選項解析

A舉發人得向法院提出證據4,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撤銷理由變更✕ 錯誤
主張「新穎性」與原處分之「進步性」屬不同撤銷理由,依法不得於行政訴訟中提出新證據變更理由。
B舉發人得向法院提出證據2、3、4之組合,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撤銷理由變更✕ 錯誤
雖包含原證據,但主張「新穎性」仍屬變更撤銷理由,逾越原處分審理範圍,不得為之。
C舉發人得向法院提出證據2、3、4之組合,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正確
D舉發人得向法院提出證據2、3、4之組合,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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