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09 年第 15 題單選題
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而不得申請改姓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幾年止?
C正確答案
依姓名條例規定,受特定刑事裁判確定者不得申請改姓名的管制期間,為自裁判確定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須注意「強制工作」已因違憲而修法刪除。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姓名條例第15條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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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姓名條例規定,受特定刑事裁判確定者不得申請改姓名的管制期間,為自裁判確定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須注意「強制工作」已因違憲而修法刪除。
考選部針對「不得改姓名」的管制期間,答案永遠是「滿三年」,直接秒選即可。
逐選項分析
A✕
姓名條例規定的管制期間並非一年,此為干擾選項。
B✕
姓名條例規定的管制期間並非二年,此為干擾選項。
C✓ 正確
依姓名條例第15條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D✕
姓名條例規定的管制期間並非四年,此為干擾選項。
姓名條例:不得改姓名之管制規定 (113年修法後現行規定)
| 管制事由 | 管制期間 | 例外不受管制情形 |
|---|
|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 | 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 過失犯罪、宣告緩刑、准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
| 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 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 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 |
本題最大的陷阱在於「時空背景」。釋字第812號已宣告「強制工作」違憲,立法院於113年配合修法,將姓名條例中「強制工作」的事由刪除。未來考試不會再出現「強制工作」,但會改考「受有期徒刑」或「保安處分」,其管制期間依然是「滿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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