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09 年第 14 題單選題
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依姓名條例第9條規定,應於幾歲後始得為之?
D正確答案
姓名條例第9條規定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依現行民法第12條規定,成年為18歲。
為什麼答案是 D
20歲為112年以前的民法成年年齡。109年考試時為正確答案,但依現行法成年已下修為18歲,故現行法下非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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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姓名條例第9條規定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依現行民法第12條規定,成年為18歲。
姓名條例第9條規定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依現行民法第12條,成年年齡為18歲(112年1月1日起施行)。
逐選項分析
A✕
14歲為初設戶籍、請領身分證的年齡,與改名年齡無關,屬混淆誤導。
B✕ 陷阱
16歲常被誤認為改名門檻,但姓名條例並無此規定,屬陷阱選項。
C✕ 陷阱
18歲為現行民法成年年齡(112年1月1日起),依現行法應選此項。109年考試時成年為20歲,故當時官方答案為D。
D✓ 正確
20歲為112年以前的民法成年年齡。109年考試時為正確答案,但依現行法成年已下修為18歲,故現行法下非正確選項。
姓名條例第9條 改名次數限制
| 改名次數 | 年齡限制 | 條件 | 備註 |
|---|
| 第1次 | 無年齡限制 | 符合法定事由 | 未成年亦可 |
| 第2次 | 須成年後(20歲) | 符合法定事由 | 本題考點 |
| 第3次 | 成年後 | 符合法定事由 | 最多3次 |
112年1月1日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但本題為109年考題,當時成年仍是20歲,故正解為D。若為新考題須注意現行法變動為18歲,考生應依考試年度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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