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戶政戶籍法規大意115 年第 24 題單選題
關於姓名條例規定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學歷證件之姓名,得使用姓名字號正確答案
B因有特殊原因申請改名者,以3次為限
C取用中文姓名,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
D本人申請更改姓名,戶政機關應於變更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
A正確答案
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不得使用姓名字號。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姓名條例第6條規定,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不得使用姓名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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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不得使用姓名字號。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姓名條例第6條規定,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不得使用姓名字號。
B✕
依姓名條例第9條規定,因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申請改名者,以3次為限。敘述正確。
C✕
依姓名條例第2條規定,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未使用者不予登記。選項所述「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並非該條規定,敘述錯誤。
D✕
依相關規定,本人申請更改姓名,戶政機關應於變更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敘述正確。
姓名條例重要規定整理
| 項目 | 規定內容 |
|---|
| 證件姓名 | 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者無效 |
| 改名次數 | 因特殊原因(含字義粗俗不雅等)申請改名,以「3次」為限 |
| 中文姓名取用 | 取用中文姓名應使用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文字;未使用者不予登記 |
| 改名通知 | 本人申請更改姓名,戶政機關應於變更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 |
考生容易誤以為證件可以使用別名或字號,但法律嚴格規定具法律效力之證件(如學歷、執照)必須使用戶籍登記之「本名」,否則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