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戶政戶籍法規大意115 年第 11 題單選題
關於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登記之申請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認領登記,以認領人為申請人正確答案
B認領登記,以生父及生母為共同申請人
C收養登記,以收養人與出養人為共同申請人
D終止收養登記,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為共同申請人
A正確答案
認領以「認領人」為申請人;收養、終止收養均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戶籍法第 30 條,認領登記以認領人為申請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可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認領以「認領人」為申請人;收養、終止收養均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記口訣:認領=認領人;收養/終止收養=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擇一即可,非共同)。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戶籍法第 30 條,認領登記以認領人為申請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可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B✕ 陷阱
認領係生父對非婚生子女的單方行為,法律規定由「認領人」申請,並非生父與生母共同申請。此為常見混淆。
C✕ 陷阱
依戶籍法第 31 條,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不是收養人與出養人(生父母)共同申請。
D✕ 陷阱
依戶籍法第 32 條,終止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擇一即可,並非必須「共同」申請。
身分登記申請人一覽(戶籍法第 30-32 條)
| 登記類型 | 申請人 | 條文 | 備註 |
|---|
| 認領登記 | 認領人 | 戶籍法§30 | 認領人不申請時,可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
| 收養登記 |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 戶籍法§31 | 擇一申請,非共同 |
| 終止收養登記 |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 戶籍法§32 | 擇一申請,非共同 |
| 結婚登記 | 雙方當事人 | 戶籍法§33 | 共同申請(現行制) |
選項刻意加上「共同申請人」或替換申請人身分(如生父生母、出養人)製造陷阱。戶籍法多數身分登記採「單方或擇一申請」設計,只有結婚登記才是雙方共同申請,務必分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