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戶政戶籍法規大意115 年第 30 題單選題
未成年人因姓名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申請改名者,如有第2次改名之需求,應於幾歲後始得為之?
B正確答案
依姓名條例規定,因字義粗俗不雅等原因改名以3次為限,未成年人第2次改名必須等到「成年後」(即滿18歲)才能辦理。
逐選項解析
A16歲✕ 錯誤
16歲為民法規定得訂定婚約之年齡(民法第973條),並非姓名條例規定得辦理第2次改名之年齡。
C20歲✕ 易錯陷阱
舊法時期民法規定成年為20歲,但自112年1月1日起,民法已將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若讀到舊教材或做舊考古題極易誤選此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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