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等-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大意112 年第 2 題單選題
下列關於預算法第22條對預備金之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一預備金應於總預算中設定之
B第一預備金之數額不得超過資本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C第二預備金之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正確答案
D因緊急災害動支之預備金,仍應送立法院備查
C正確答案
預算法第22條:第一預備金編列於單位預算(非總預算),不超經常支出1%;第二預備金編列於總預算,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預算法第22條規定,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無固定百分比上限,供各機關重大不可預見事項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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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預算法第22條:第一預備金編列於單位預算(非總預算),不超經常支出1%;第二預備金編列於總預算,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
記口訣:一單經1%、二總視財政;緊急災害動支免先送備查,第二預備金事後送立院審議。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錯。第一預備金是編列於「各機關單位預算」中,不是總預算;編列於總預算的是第二預備金。A 把兩者顛倒了。
B✕ 陷阱
錯誤有二:第一預備金上限是「經常支出」1%,不是資本支出;且限制對象是單位預算內編列數,不是總額概念。考選部最愛偷換「經常↔資本」。
C✓ 正確
正確。預算法第22條規定,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無固定百分比上限,供各機關重大不可預見事項動支。
D✕ 陷阱
錯。因緊急災害動支預備金,依預算法第22條第3項但書,不受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之限制;條文並未規定事後須提請立法院追認。如屬動支第二預備金,事後應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預算法第70條)。
第一 vs 第二預備金比較
| 項目 | 編列位置 | 數額上限 | 用途 |
|---|
| 第一預備金 | 各機關單位預算 | 不超經常支出 1% | 單位內臨時需要 |
| 第二預備金 | 總預算 | 視財政情況決定 | 重大不可預見政事 |
本題四個選項把第一/第二預備金的特徵全部「交叉混搭」:A 顛倒編列層級、B 偷換經常↔資本支出、D 偷換追認↔備查。考生若只記「1%」「總預算」這些關鍵字容易落入陷阱,必須精確對應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