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10 年第 4 題單選題
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警械非經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警察機關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沒入警銬,受處分人如有不服者,應提出下列何種救濟?
D正確答案
警械使用條例沒入警銬屬行政處分,救濟程序走訴願→行政訴訟。
為什麼答案是 D
警察機關沒入警械為行政處分,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應依訴願法提起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再提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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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警械使用條例沒入警銬屬行政處分,救濟程序走訴願→行政訴訟。
沒入=行政處分→不服行政處分的標準救濟就是「訴願」。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聲明異議多用於即時強制或行政執行當場的救濟(如行政執行法第9條),非針對沒入處分的救濟管道。
B✕
申復為特定法規(如監獄行刑法、集會遊行法部分情形)之內部救濟,警械沒入並無申復規定。
C✕
抗告是司法程序用語(民訴、刑訴、非訟),屬法院裁定後的救濟,與行政處分無關。
D✓ 正確
警察機關沒入警械為行政處分,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應依訴願法提起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再提行政訴訟。
行政救濟管道對照
| 救濟方式 | 適用情形 | 依據 | 本題適用 |
|---|
| 聲明異議 | 行政執行當場、即時強制 | 行政執行法第9條 | ✗ |
| 申復 | 特定法律規定(監所、集遊等) | 個別法規 | ✗ |
| 抗告 | 法院裁定之救濟 | 民訴/刑訴 | ✗ |
| 訴願 | 不服行政處分 | 訴願法第1條 | ✓ |
考生常把「聲明異議」與「訴願」混淆。關鍵在於標的:沒入警銬屬「行政處分」而非「執行行為」,因此救濟應循訴願法正軌,而非聲明異議。警械使用條例本身未特設申復程序,故回歸訴願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