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10 年第 5 題單選題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幾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幾年者,不得為之。關於請求時效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2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者,不得為之正確答案
B2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4年者,不得為之
C3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6年者,不得為之
D2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3年者,不得為之
A正確答案
行政執行法損失補償請求時效:知悉2年、發生5年,雙重時效雙重把關。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解。行政執行法第41條第4項明定,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2年內請求,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者不得為之,雙重時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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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執行法損失補償請求時效:知悉2年、發生5年,雙重時效雙重把關。
口訣「知二發五」:知道損失2年內、損失發生後最長5年。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正解。行政執行法第41條第4項明定,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2年內請求,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者不得為之,雙重時效限制。
B✕ 陷阱
錯誤。「2年」知悉時效對,但「4年」發生時效錯。易與國賠法混淆,國賠是知悉2年、發生5年,行政執行法亦同為5年。
C✕
錯誤。知悉時效為2年非3年,發生時效為5年非6年,兩個數字都錯。
D✕ 陷阱
錯誤。知悉2年對,但發生後3年錯誤,易與行政程序法信賴補償(2年)混淆。
各法損失/賠償請求時效對照
| 法規 | 知悉時效 | 發生時效 | 條文 |
|---|
| 行政執行法損失補償 | 2年 | 5年 | 第41條 |
| 國家賠償法 | 2年 | 5年 | 第8條 |
| 警械使用條例補償 | 2年 | 5年 | 第11條 |
| 行政程序法信賴補償 | 2年 | — | 第126條 |
行政執行法的損失補償請求權採「知悉損失2年、損失發生5年」的雙重時效制,這套「知二發五」邏輯也見於國家賠償法與警械使用條例。考選部最愛在年限上微調:把5年改成3年、4年或6年,或者只給單一時效讓考生誤判。關鍵判斷是「兩個時效同時適用」——既要從知悉時起算2年內請求,又不能超過損失發生後5年,任一逾期就喪失請求權。考生常誤以為只有單一時效,或與信賴保護補償(無時效限制)混淆,務必記住「補償有雙時效、信賴無時效」這組對比。
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