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10 年第 20 題單選題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逾2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B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
C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D對於處罰之決定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社維法處罰案件不服應向地方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非抗告),且應向原處分警察機關提出。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對警察機關之處分不服,應於5日內向警察機關「聲明異議」(社維法第55條),由警察機關移送簡易庭裁定。非「抗告」、也非向普通庭提起。抗告是對簡易庭裁定不服時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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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社維法處罰案件不服應向地方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非抗告),且應向原處分警察機關提出。
社維法救濟 = 聲明異議,刑事/交通才用抗告。看到「抗告」直接鎖定錯誤。
逐選項分析
A✕
社維法第31條:違反本法行為,逾2個月未經訊問、處罰或移送法院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敘述正確。
B✕
社維法第50條: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即使法院裁定之拘留等,仍由警察執行。敘述正確。
C✕
警察機關對於違反本法案件,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敘述正確。
D✓ 正確
錯誤!對警察機關之處分不服,應於5日內向警察機關「聲明異議」(社維法第55條),由警察機關移送簡易庭裁定。非「抗告」、也非向普通庭提起。抗告是對簡易庭裁定不服時才用。
社維法救濟程序一覽
| 不服對象 | 救濟方式 | 受理機關 | 期間 |
|---|
| 警察機關處分 | 聲明異議 | 原處分警察機關(轉送簡易庭) | 5日內 |
| 簡易庭裁定 | 抗告 | 普通庭 | 5日內 |
| 普通庭裁定 | 不得再抗告 | — | — |
D 把「聲明異議」偷換成「抗告」、把程序階段錯置。社維法救濟雙軌:警察處分→聲明異議(簡易庭);簡易庭裁定→抗告(普通庭)。考選部最愛在「救濟名稱」和「受理法院層級」上設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