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5月1日甲委託乙船公司運送貨物一批。貨物於同年月6日海上運送期間,因乙船公司應負責任之過失毀損。該貨物於同年月20日抵達目的港卸載完成,受貨人則於同年月25日受領該貨物。請問該貨物之賠償請求權自以下何日起,一年內未起訴,乙船公司解除其責任?
A民國106年5月1日
B民國106年5月6日
C民國106年5月20日
D民國106年5月25日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5/25 為受貨人實際受領貨物之日,依海商法第56條第2項,自受領之日或應受領之日起1年內未起訴,運送人責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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