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送人A於收受託運人B之貨物後,簽發三份載貨證券,自新加坡駛抵目的地基隆港停泊卸貨。下列關於載貨證券與貨物交付之敘述,何者錯誤?
A非接受載貨證券之全數,運送人或船長不得為貨物之交付正確答案
B兩人以上之載貨證券持有人請求交付貨物時,運送人或船長應即將貨物寄存
C其中一人先於他持有人受貨物之交付時,他持有人之載貨證券對運送人失其效力
D載貨證券之持有人有兩人以上,而運送人或船長尚未交付貨物者,其持有先受發送或交付之證券者,得先於他持有人行使其權利
答案與詳解
錯誤故為答案。海商法第58條第1項規定,在貨物目的港請求交付者,縱僅持有載貨證券一份,運送人或船長不得拒絕交付;不在貨物目的港時,才須接受載貨證券之全數。A 選項未區分是否在目的港,一概要求全數,違反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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