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 金融業務類農業金融法規與信用業務實務107 年第 7 題單選題
農業金融法對於農、漁會特定選聘任人員有違反法令、章程,危害農、漁會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職權或解除其職務,不包括以下何人?
A正確答案
農業金融法明定停權或解職物件為「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及分部主任」,未特別列舉「理事長」。
為什麼答案是 A
農業金融法明文列舉物件為「理事、監事」,並未特別列出「理事長」,故為本題要選的正確答案。
考點:法條明文具體職稱考點:法定解職物件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農業金融法明定停權或解職物件為「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及分部主任」,未特別列舉「理事長」。
秒解:法條寫的是「理事」不是「理事長」!看到理事長直接選,千萬別被農會實務頭銜騙了。
逐選項分析
A法條明文具體職稱✓ 正確
農業金融法明文列舉物件為「理事、監事」,並未特別列出「理事長」,故為本題要選的正確答案。
B法定解職物件✕
總幹事為農業金融法明文列舉得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之物件,不符合題意(題目問不包括)。
C法定解職物件✕
信用部主任為農業金融法明文列舉得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之物件,不符合題意。
D法定解職物件✕
分部主任為農業金融法明文列舉得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之物件,不符合題意。
農業金融法 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權/解職物件
| 職稱 | 是否明文列舉 | 備註 |
|---|
| 理事、監事 | 是 | 法條稱理事、監事,非理事長 |
| 總幹事 | 是 | 聘任人員 |
| 信用部主任 | 是 | 信用部主管 |
| 分部主任 | 是 | 分部主管 |
| 理事長 | 否 | 法條未特別列舉此職稱 |
法條明文規範的是「理事」,命題者故意替換為農會實務中常見的「理事長」來混淆考生。請務必嚴格依照法條文字作答,切勿自行腦補兩者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