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社會工作師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08 年第 27 題單選題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各級政府應舉辦身心障礙者之生活狀況、保健醫療、特殊教育、就業與訓練、交通及福利等需求評估及服務調查研究,並應出版、公布調查研究結果,至少每幾年應進行上述調查研究?
C正確答案
身障法第11條明定,各級政府應至少每5年舉辦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及服務調查研究,並出版公布結果。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身障法第11條規定,各級政府應至少每5年舉辦需求評估及服務調查研究,並出版、公布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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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身障法第11條明定,各級政府應至少每5年舉辦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及服務調查研究,並出版公布結果。
秒解技巧:看到身障法「需求評估及服務調查研究」,直接聯想「5年」一次,無需猶豫其他數字。
逐選項分析
A✕
法規明定為5年,而非2年。2年通常為其他行政計畫或報告的週期,並非本條調查年限。
B✕
法規明定為5年,而非4年。4年常與公職人員任期或某些評鑑週期混淆,非本條調查週期。
C✓ 正確
依身障法第11條規定,各級政府應至少每5年舉辦需求評估及服務調查研究,並出版、公布結果。
D✕
法規明定為5年,而非6年。6年非本條規定的調查研究週期,屬干擾選項。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重要期間整理
| 項目 | 法定期間 | 法條依據 |
|---|
| 需求評估及服務調查研究 | 至少每 5 年 | 第 11 條 |
| 保護通報時效 | 至遲不超過 24 小時 | 第 76 條 |
| 調查報告提出 | 受理後 4 日內 | 第 76 條 |
考生易將各種法定調查或評鑑年限(如2年、3年、4年)混淆。身障法第11條明定調查研究為「5年」,需特別記憶此特定數字,避免與其他社福法規週期搞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