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社會工作師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08 年第 34 題單選題
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6 條之規定,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之後幾個月內,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A正確答案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6條規定,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6條,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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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6條規定,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記法:『緊急』要快→最短的6個月,超過就不緊急了!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正確。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6條,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B✕ 陷阱
錯誤。7個月非條文規定期限,為混淆選項。考生若記成「半年多一點」容易誤選。
D✕ 陷阱
錯誤。9個月易與其他社福法規時效混淆(如兒少相關規定),但本條明定為6個月。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重點時效
| 扶助項目 | 申請時效 | 法源 |
|---|
| 緊急生活扶助 | 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 | 第6條 |
| 子女生活津貼 | 依主管機關規定 | 第7條 |
| 子女教育補助 | 依學期申請 | 第8條 |
社福法規裡各種扶助的申請期限常被出題者拿來混搭,特殊境遇家庭的緊急生活扶助要在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這是所有社福給付中最短的時效之一。判斷關鍵在「緊急」兩字:既然是緊急救助,立法者設計就是要你盡快申請,不可能給太長寬限期。考生最容易錯把這6個月跟其他長期性津貼(例如育兒津貼、托育補助常設1年或更長追溯期)搞混,或者誤以為所有社福扶助都統一期限。實務記法:看到「緊急」就想「最短」,其他常態性給付才有較長申請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