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8條之規定,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查證當事人身分得為必要之措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報經檢察官許可後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B有事實足認受查證人攜帶足以傷害執行職務人員或受查證人生命、身體之物者,報請檢察官許可搜索其身體及攜帶之物
C令其通知其本國駐臺之使領館或代表機關(構)派人前來協助查證
D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入出國資料、住(居)所、在臺灣地區停留或居留期限及相關身分證件編號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移民署查證身分得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等基本資料,不需檢察官許可。
為什麼答案是 D
完全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8條規定,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入出國資料、住居所、停留居留期限及身分證件編號為身分查證基本項目。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移民署查證身分得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等基本資料,不需檢察官許可。
身分查證屬行政調查,不涉及強制處分,無須「報經檢察官許可」,看到就刪。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攔停交通工具屬行政即時強制,移民署執行職務時可直接為之,不需報經檢察官許可,錯在多此一舉的程序要件。
B✕ 陷阱
檢查身體及攜帶物品屬行政檢查,條文用「檢查」非「搜索」;且不需報請檢察官許可,混淆刑事搜索與行政檢查。
C✕
條文規定是「通知」當事人之「親友」或其他人前來,而非令其通知本國駐臺使領館,屬名詞偷換的陷阱選項。
D✓ 正確
完全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8條規定,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入出國資料、住居所、停留居留期限及身分證件編號為身分查證基本項目。
移民法第68條 身分查證必要措施
| 措施類型 | 內容 | 是否需檢察官許可 |
|---|
| 攔停 | 人、車、船、航空器及其他交通工具 | 否(行政強制) |
| 詢問 | 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入出國、住居所、停居留期限、身分證件編號 | 否 |
| 令出示證件 | 身分證明文件 | 否 |
| 行政檢查 | 有事實足認攜帶傷害性物品時檢查身體及攜帶物 | 否(非刑事搜索) |
| 通知 | 通知親友或有關之人到場 | 否 |
本題三個錯誤選項皆以「報經檢察官許可」或「通知使領館」等聽起來合理的程序要件混淆考生。記住:移民署身分查證是行政權作用,不需檢察官介入;條文用「檢查」不是「搜索」。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