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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1421單選題

依據護照條例第18條規定:「非因特殊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持照人不得同時持用超過一本之護照。」故對於有特殊情況之國人,外交部依法有許可持照人得加持另一本護照之權限;另為兼顧便民及護照安全管理,參考美國及澳大利亞等國家之作法,經核准加持之第二本普通護照效期,其最長效期係為多久?

A6個月
B1年6個月正確答案
C2年6個月
D3年6個月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特殊理由經外交部核准可加持第二本普通護照,最長效期為 1 年 6 個月。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經核准加持之第二本普通護照最長效期為 1 年 6 個月,參考美、澳等國作法,兼顧便民與護照安全管理。

考點:效期錯誤考點:第二本護照效期考點:干擾選項
載入中…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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