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受強制出境處分,有下列那種情形,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者,得由內政部移民署暫予收容?
A居留許可遭撤銷,不依規定期限自行出境
B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境之虞正確答案
C犯罪嫌疑重大經我國司法機關通緝中
D為與申請來臺目的不符之行為或工作
答案與詳解
兩岸條例第18條之1第1項明定: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境之虞,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者,得暫予收容。此為標準法條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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