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丙公司國內總公司 113 年度所得額為新臺幣 4,000 萬元,在美國分公司當年度所得額為 2,500 萬元,已納當地所得稅 700 萬元,在德國分公司當年度所得額為 1,500 萬元,已納當地所得稅 400 萬元。試問丙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為多少元?
A600 萬元
B700 萬元
C800 萬元正確答案
D900 萬元
答案與詳解
全球所得 4000+2500+1500=8000 萬,應納稅額 8000×20%=1600 萬;國外已納 700+400=1100 萬,但扣抵限額為(1600-4000×20%)=800 萬,取低者扣抵 800 萬,應納 1600-800=800 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