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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概要11421單選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贈與稅之申報與繳納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財產總額超過免稅額時,應於超過部分發生後 30 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B同一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多次應申報之贈與行為者,應於最後一次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將前次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合併申報
C贈與稅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 2 個月內繳清,必要時可申請延期 2 個月
D贈與稅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確有困難時,納稅義務人得申請分 36 期繳納,每期間隔不得超過 2 個月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贈與稅應納稅額 30 萬以上且繳現有困難,可申請分 18 期、每期間隔不超過 2 個月,非 36 期。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依遺贈稅法第 30 條第 2 項,贈與稅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繳納現金確有困難者,得申請分「18 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不得超過 2 個月,而非 36 期。

考點:申報期限考點:合併申報考點:繳納期限考點:分期繳納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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