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07 年第 19 題單選題
日本籍甲男與我國籍乙女二人於2015年4月1日在東京結婚,婚後二人住在美國加州舊金山市。二人於同年9月1日協議離婚。同年12月24日乙女於加州生下丙。關於丙是否為婚生子女,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適用日本法
B選擇適用日本法或中華民國法
C選擇適用加州法或中華民國法
D選擇適用中華民國法、日本法或加州法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本題應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關於婚生子女身分之規定,因丙出生前婚姻已消滅,應看出生時丙之本國法,或離婚時母乙、母之夫甲之本國法;因此可選中華民國法、日本法或加州法,答案為 D。
為什麼答案是 D
對。依婚姻關係已於出生前消滅之特別規則,應綜合考慮出生時子女之本國法,以及婚姻關係消滅時母與母之夫之本國法,因此本題可涉及中華民國法、日本法及加州法。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本題應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關於婚生子女身分之規定,因丙出生前婚姻已消滅,應看出生時丙之本國法,或離婚時母乙、母之夫甲之本國法;因此可選中華民國法、日本法或加州法,答案為 D。
先定性為「子女是否為婚生子女之身分問題」,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關於子女身分之規定,而不是離婚效力或一般父母子女關係。依該法,若婚姻關係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則看:①出生時子女之本國法;②婚姻關係消滅時母之本國法;③婚姻關係消滅時母之夫之本國法。題目中:乙為我國籍,適用中華民國法;甲為日本籍,適用日本法;丙出生於加州,出生時可能因國籍取得而連結中華民國法、日本法或美國加州法系統可被納入判斷,故法院應選擇適用中華民國法、日本法或加州法,答案 D。
逐選項分析
A✕
錯。僅看甲之日本法太狹隘。婚姻已在丙出生前離婚,依婚姻消滅前後的連結點,至少還要看母乙之本國法及子女出生時之本國法。
B✕
錯。只列日本法或中華民國法,漏掉丙出生時可能連結之加州法。題目設計重點就在於婚生性判斷可同時牽涉子女、母、母之夫三個連結點。
C✕
錯。只列加州法或中華民國法,漏掉甲之日本法。婚姻關係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時,母之夫於婚姻消滅時之本國法亦是法定連結點。
D✓ 正確
對。依婚姻關係已於出生前消滅之特別規則,應綜合考慮出生時子女之本國法,以及婚姻關係消滅時母與母之夫之本國法,因此本題可涉及中華民國法、日本法及加州法。
最大陷阱有三個:第一,把本題誤當成離婚效力題,去套 §50;其實題目問的是丙的婚生身分。第二,忽略『但婚姻關係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者』這句特別規則;本題離婚日在 2015-09-01,出生日在 2015-12-24,必須用特別規則。第三,只抓父或母其中一人的本國法,漏掉子女出生時之本國法連結。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相關題目